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司促-17800-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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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儀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庠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交付借貸款項新臺幣35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據( 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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