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司促-17802-202501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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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幸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宥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宥平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之借 款契約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對人陳宥平設籍於桃園市,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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