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V-113-司促-17844-202412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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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暹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84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40元 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23% 002 新臺幣25260元 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6%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40元 自民國113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25260元 自民國113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844號) 債務人前於民國104年08月06日、106年02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二 筆借款共計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 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9400元,及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分別按百分之15.23%及12.6%計算之利息(詳如附表 ),及暨自民國113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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