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司促-17866-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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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彥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942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26070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465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49874元 劉彥漢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116,626元正未給付,其中112,942元為本金;2,9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95,06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851,477元正未給付,其中826,070元為本金;24,80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26,008元正未給付,其中24,465元為本金;1,5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劉彥漢於民國111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9日止累計53,073元正未給付,其中49,874元為本金;3,1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