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司促-17892-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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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99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9827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強制換頁========== 附件: (一)債務人何彥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累計229,896元正未給付,其中217,817元為消費款;10,822元為循環利息;1,2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