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司促-17933-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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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建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戴彼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戴彼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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