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司促-17937-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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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褒綠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有新臺幣72000元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經兩造簽名、蓋章之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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