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3-司促-17947-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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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麒安 代 理 人 郭睦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達運通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