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V-113-司促-18005-202412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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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 理 人 黃竹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佩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陸佰零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