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3-司促-18066-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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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佳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佳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