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3-司促-18096-202501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錦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連財律師(即戴彼得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數額之釋明文件,須足以清晰辨識未清償之 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