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V-113-司催-1644-2024101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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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楊冠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聲請人為票據 權利人之釋明資料,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