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司催-1704-20241028-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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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曾子夏(即曾書賢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書賢之股票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 惟因未另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或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9月24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並於113年10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