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司催-1716-20241025-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陳怡霖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 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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