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V-113-司催-1805-20241106-4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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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05號 聲 請 人 孔張美玲(即孔繁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全體八位繼承人(包含繼承人孔祥倪之再轉 繼承人)及蓋用印鑑章之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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