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司催-1845-2024110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即吳許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之長子未拋棄繼承,仍屬於繼承人,請提出遺產 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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