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3-司催-1877-20241118-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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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楊嘉瑜(即林金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 股數),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10月22日寄存於中山二派出所,並於11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