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V-113-司催-1950-2024102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掛失申請書未記載正確受益憑證號碼,請重 新提出記載清晰明確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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