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催-2007-2024111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孫麗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之票據履行地(即付款地或發票地)並重新提出 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需記載票據履行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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