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司催-2017-2024110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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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昌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究為「113年10月22日」? 抑為「113年12月22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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