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司催-2030-20241105-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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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金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行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南市,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0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X-101606(4) 1 1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201463(1) 1 50 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203181(9) 1 49 00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206099(7) 1 99 005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208123(4) 1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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