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司催-2039-20241105-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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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劉名文(即劉陳己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蓮美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