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3-司催-2077-2024111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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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77號 聲 請 人 陳逢貴(即譚家明之繼承人) 陳百齡(即譚家明之繼承人) 陳美齡(即譚家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三、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 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