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V-113-司催-2118-20241114-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鄭林秀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發票日為何?究為「113年10月11日」?抑 為「113年11月15日」?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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