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催-2172-20241203-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72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代 理 人 江連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發票地「基隆市安樂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72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黃仲德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30日 未記載 6,780,00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