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催-2240-20241129-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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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0號 聲 請 人 林彩雲(即蔡賦詩之繼承人) 蔡翼成(即蔡賦詩之繼承人) 蔡玉美(即蔡賦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本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蔡賦詩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 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請提出由聲請人為報案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六、三位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陳報送達地址代為收 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