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V-113-司催-2244-20241129-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4號 聲 請 人 李麗華(即簡明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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