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司催-2285-2025010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林佳蕓(即林張秀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8369-7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58370-3 1 100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95885-3 1 77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73222-2 1 353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51048-8 1 437 00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28038-3 1 401 00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05047-6 1 490 00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833237-1 1 666 00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31883-3 1 40 010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42870-4 1 329 01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159179-9 1 144 01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336306-4 1 294 01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440485-9 1 353 01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05550-2 1 456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