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V-113-司催-2286-20241206-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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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黃鈺婷(即黃長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黃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