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DV-113-司催-2447-20250122-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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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筌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火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89號稱支票已尋獲後自行 撤回聲請公示催告,今再次聲請事實已不同,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需重新向付款銀行申請,並載明本次遺失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