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3-司全聲-105-20250113-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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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胡述民 相 對 人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相 對 人 張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司裁全字 第一二一O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 度司裁全字第12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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