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V-113-司全聲-108-20241218-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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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靚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語志 相 對 人 林名貽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一零八年度司裁全字 第二四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 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靚緯股份有限公司、洪語志、林名貽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