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V-113-司全聲-112-20250306-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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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智勇(陳深根、陳茶之繼承人) 陳美月(陳深根、陳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華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之繼受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樂台鵬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 一二六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第三人陳深根、陳茶即債 務人以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126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89年度執全字第86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第三人陳茶所有之不動產。嗣陳深根、陳茶先後於102年1月1日、同年1月18日死亡,由繼承人陳進旺、陳美月、陳美肅、陳智清、陳智勇、陳建民及陳家慶繼承,業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由陳智勇、陳美月繼承上開扣押之不動產並辦畢遺產分割登記。本件聲請人陳智勇、陳美月前曾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6號裁定命相對人於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已送達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又相對人亦具狀同意本件聲請人陳智勇、陳美月撤銷本院89年裁全字第1266號裁定,有卷附陳報狀可稽。是以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