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3-司全聲-114-20250310-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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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王石城 相 對 人 劉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五八 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怡婷以 112年度全字第5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並提出假扣押聲請狀、民事裁定、和解協議書等件影本及印鑑證明為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