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PDV-113-司全聲-117-20250218-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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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許明玲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 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秀玲間假扣押事 件,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 司、簡秀玲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4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僅主張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惟未提出與撤銷 假扣押裁定聲請狀相同印文之印鑑證明,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及114年1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補正上述事項,聲請人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