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PDV-113-司全聲-126-20250225-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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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趙恬瑩 趙南琪 趙苡辰 趙婕希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權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志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7374號)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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