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DV-113-司全聲-65-20241023-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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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林秀美 莊貽婷 莊凱翔 莊國耀 莊國順 陳莊金葉 莊金枝 莊美蘭 翁英傑 翁唯翔 翁珮綺 莊美華 相 對 人 李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78年11月7日所為之78年度全字第2230號假扣押 裁定,關於債務人莊老樹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李榮顯與相對人莊老樹、莊文吉間假 扣押事件,經鈞院以78年度全字第2230號裁定准許在案。又莊老樹業已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其權利義務。茲因聲請人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而相對人迄未起訴,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 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相對人迄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