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V-113-司全聲-75-20241030-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侯秀溱(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哲逸(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廖尹笙(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廖芝涵(即廖萬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聰(即李太平之繼承人)、李育蘭(即 李太平之繼承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 院69年度全字第38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當事人間之 本案訴訟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 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案號69年度全字第3892號,經查, 聲請人固為債務人,然債權人卻非相對人,而係中國農民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