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司全聲-90-20241127-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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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李明秀 陳妹細 共同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相 對 人 胡友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司裁全 字第八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 度司裁全字第8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