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V-113-司全聲-90-20241127-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李明秀 陳妹細 共同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相 對 人 胡友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一一年度司裁全 字第八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1年 度司裁全字第8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