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DV-113-司全聲-95-20241121-1

字號

司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張美麗(即吳東和之繼承人) 吳芳諭(即吳東和之繼承人) 吳豐羽(即吳東和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周國榮律師 相 對 人 王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東和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 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060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第三人吳東和於民國99年2月14日死亡,由聲請人張美麗、吳芳諭、吳豐羽繼承,現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協議,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並提存假扣押裁定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3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向新北地院聲請 假扣押,經該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060號裁定准許在案,此有聲請人所提假扣押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新北地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新北地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