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V-113-司司-734-20241209-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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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郭翰農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尚昱投資有限公司臺北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 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英屬維京群島商尚昱投資有限公司 臺北分公司(下稱尚昱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總公司唯一董事賽席爾指派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3年11月21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惟聲請人僅提出未經董事簽屬之文 件,不生補正之效力,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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