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3-司司-755-20241219-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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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李克明即久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久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 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克明為久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久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久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曜公司)清算人,久曜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股東會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身分證影本、願任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63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