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3-司司-799-20250107-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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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沈棱律師即誠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 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 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誠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 提出股東同意解散之證明文件、股東張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催告申報債權之登報資料。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3年12月19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股東張振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在形式上判斷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之正確性,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