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3-司司-835-20250103-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林明輝即康欣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康欣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是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僅須經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須聲請法院指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康欣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聲報後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惟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依前揭規定,關於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營業與清算事務等文件之保管人,僅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足,尚無聲請法院指定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之保管人,於法即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1項、第78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