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3-司司-844-20250210-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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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曾曤䅞即左浪娛樂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左浪娛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左浪 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及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於113年1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