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3-司司-847-20250203-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鄭敦謙即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鄭敦謙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頤碩夥伴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頤碩公 司)清算人,頤碩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其單一法人股東指定鄭敦謙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單一法人股東指派書、身分證影本、保存人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603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