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V-113-司執-232780-202411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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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27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怡如 住○○市○○區○○○路0段00號 債 務 人 陳文良 住○○市○○區○○○道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南港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執 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