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3-司執-238420-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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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8420號 債 權 人 謝秋梅 債 務 人 巫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健保、郵局存款、所得財 產、集保帳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趙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