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V-113-司執-244887-202411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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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488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歐燕飛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歐燕飛及張秋美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ㄝ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歐燕飛、張秋美已分別於93年7月27日及108年8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