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V-113-司執-271290-20241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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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1290號 債 權 人 紀宥彤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債 務 人 林宥朋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提存款債權,該第三 人之所在地係於桃園市,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